關于印發《北京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產停業損失補償暫行辦法》的通知
京建發〔2011〕18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各相關單位: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了《北京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產停業損失補償暫行辦法》,經市政府同意,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產停業損失補償暫行辦法》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辦公室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附件:
北京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停產停業損失補償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本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產停業損失補償活動,維護被征收人合法權益,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因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被征收房屋符合下列條件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給予被征收人停產停業損失補償:
(一) 被征收房屋具有房屋權屬證明或者經有關部門認定為合法建筑;
(二) 有合法、有效的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且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上載明的住所(營業場所)為被征收房屋。但在辦理工商登記注冊時提交了由經營者和房屋提供者簽署的《臨時住所(經營場所)使用承諾書》,承諾遇有政府有關部門依法拆除其場所或經政府批準進行拆遷、以及要求恢復原場地使用性質時,不申請相應補償的除外;
(三) 已辦理稅務登記并具有納稅憑證。
第四條 被征收房屋為非住宅房屋的,由房屋征收當事人按照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協商確定停產停業損失補償金額;協商不成的,由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第五條 非住宅房屋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評估的計算公式為:
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用于生產經營的非住宅房屋的月租金+月凈利潤×修正系數+員工月生活補助)×停產停業補償期限
1) 用于生產經營的非住宅房屋的月租金是指被征收房屋停產停業期間平均每月的市場月租金,由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2) 月凈利潤是指生產經營者利用被征收房屋,在停產停業期間每月平均能夠獲取的稅后凈利潤。月凈利潤按征收決定發布前12個月的損益表確定。無法根據損益表確定的根據生產經營者在征收決定發布前12個月實際繳納的企業所得稅推算。
3) 修正系數基準值為1,根據使用被征收房屋的生產經營運行狀況和市場預期進行修正,修正調整幅度不得超過20%。
4) 員工月生活補助是指生產經營者在停產停業期間,每月支付給員工的基本生活保障補助,員工月生活補助標準按征收決定發布前上個月的北京市最低工資標準計算。
員工數量以生產經營者在征收決定發布前12個月繳納社會保險的月平均人數計算。生產經營者憑房屋征收決定相關證明到區縣社會保險經(代)辦機構開具參保人數證明。
第六條 被征收人不能在規定期限內提供反映月凈利潤和員工數量等有效憑證的,在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的計算公式中不計月凈利潤和員工月生活補助。
第七條 停產停業補償期限由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參照本辦法所附停產停業補償期限參考表評估確定。對從事生產制造的經營性房屋,停產停業期限超過本辦法附表所規定標準的,停產停業補償期限可以適當延長,但最長不超過12個月。
第八條 用住宅房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按照實際經營面積每平方米給予800元至3000元一次性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具體標準由各區縣房屋征收部門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確定。被征收人對一次性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有異議的,可以在規定期限內申請參照本辦法有關規定評估確定。
第九條 生產經營者承租房屋的,依照與被征收人的約定分配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沒有約定的,由被征收人參照本辦法規定的標準對生產經營者給予適當補償。
第十條 本辦法中所稱住宅房屋和非住宅房屋的認定,以房屋所有權證標明的用途或者規劃部門批準的用途為準。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附表:
停產停業補償期限參考表 | ||
序號 | 建筑面積(平方米) | 補償期限(月) |
1 | 0-300 | 6 |
2 | 300(含)-1000 | 6.5 |
3 | 1000(含)(以上 | 7 |
注:
被征收房屋容積率≤0.5時,補償期限可酌情上浮,但最大上浮幅度不超過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