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選定辦法
(京建法〔2011〕16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各相關單位: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和《北京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意見》(京政發〔2011〕27號),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制定了《北京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選定辦法》,經市政府同意,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選定辦法》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日
附件:
北京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選定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本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和《北京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意見》(京政發〔2011〕27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選定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市住房城鄉建設委)負責對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選定進行指導監督。
區縣房屋征收部門負責組織本行政區域內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選定工作。
北京房地產估價師和土地估價師協會(以下簡稱估價師協會)負責為區縣房屋征收部門組織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選定工作提供技術指導。
第四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委根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資質、從業經歷、監管記錄、社會反映等情況,建立房屋征收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名錄,并向社會公布。進入名錄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備房地產價格評估資質;
(二)無不良監管記錄。
未列入房屋征收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名錄的,不得承接本市房屋征收評估業務。
第五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記入不良監管記錄:
(一)因評估問題侵害國家和個人利益,給社會造成不良影響的;
(二)因評估問題導致相關人員提出復議、訴訟,被相關部門或人民法院裁定存在問題的;
(三)因評估問題被紀檢、監察、審計部門認定存在問題的;
(四)被選定參與房屋征收評估業務,無故拒絕承接評估業務或轉讓、變相轉讓評估業務的;
(五)出具虛假或有重大錯誤評估報告的;
(六)有其他違法行為的。
第六條 經查實,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有本辦法第五條所列不良監管記錄的,不予列入房屋征收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名錄;已列入的,退出機構名錄。
因存在不良監管記錄未列入或退出機構名錄的,自退出之日起兩年內沒有發生不良監管記錄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可以再次申請列入機構名錄。申請時,需向市住房城鄉建設委提出書面申請,提交整改措施,由市住房城鄉建設委組織估價師協會、監察、信訪、法制等相關部門評議整改效果并聽取群眾意見,達到要求的方可批準列入機構名錄。
第七條 列入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名錄的評估機構,評估業務量超過下述標準時不能承接新的房屋征收評估工作:
(一)一級資質評估機構的在估業務量達到2000戶;
(二)二級資質評估機構的在估業務量達到1000戶;
(三)三級資質評估機構的在估業務量達到500戶。
第八條 區縣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在征收范圍內和市住房城鄉建設委網站公開發布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選擇通知。符合條件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在通知規定的報名時限內,可以向區縣房屋征收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由區縣房屋征收部門按本辦法審核后在征收范圍內和市住房城鄉建設委網站公布,供被征收人協商選定。
第九條 區縣房屋征收部門組織被征收人在規定期限內協商選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并將協商選定結果在征收范圍內和市住房城鄉建設委網站公布。
第十條 協商不成的,區縣房屋征收部門可以在公布的機構中采取投票方式,通過產生的多數意見選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也可以采取公開搖號的方式隨機選定。通過投票方式無法形成多數意見的,通過搖號方式選定。投票或搖號選定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要在征收范圍內和市住房城鄉建設委網站公布。
第十一條 區縣房屋征收部門組織公開搖號工作,由被征收人代表負責搖號選出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搖號工作應進行全程錄像,公證機構負責公證。
屬地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協助區縣房屋征收部門做好被征收人代表選擇組織工作。
第十二條 在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選定過程中,被征收人在規定時間內不協商,造成無法按期選定的,由區縣房屋征收部門從報名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中搖號確定。
第十三條 在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選定過程中,沒有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報名的,由區縣房屋征收部門從機構名錄中選定不低于5家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供被征收人協商選定、投票選定或搖號選定。
第十四條 兩家以上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承擔同一個征收項目房屋征收評估的,應當共同協商確定一家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為牽頭單位。
第十五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選定后,由區縣房屋征收部門與被選定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簽訂房屋征收評估委托合同,并在合同簽訂之后的15日內,向其出具房屋征收評估委托書。
第十六條 被選定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在完成分戶評估報告30日內,將基準價格、評估參數選取、評估方法選用等重要數據報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和市估價師協會。
估價師協會應逐步建立和完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征收評估業務數據庫,對數據信息實施動態監控。
第十七 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